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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代表发言不能跑题入法

   发布时间:2025-04-05 20:45:24   发布者:河鱼天雁网

然而,因为缺乏实质意义上宪法实施的司法审查机制和对政府违宪行为的防范措施,按照西方标准,许多学者简单地指责中国的宪法只是装饰品。

此外,从既往的人民法院监察制度之运行实践来看,审判权的自律性在某种意义上是有失偏颇的。其次,实现案件管辖上的协调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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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二者的关联主要是缘于其皆为政纪监督机构,因而在部门职权、组织结构、机构设置等方面自然具有相似性和共通性。(三)审判自律:人民法院监察制度的功能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的属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制度功能:首先,人民法院监察制度具有一般意义上监察制度的属性,其功能体现为检查人民法院及法官是否遵纪守法,并处理违纪违法的人民法院及法官。[5]例如,在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局的20余人中,因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影响,其中有16人直接改隶属该省纪委。以上关于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与监察委员会之监督权限界分的探讨,在一定程度上明晰了二者在办理法官违纪违法案件时的分工。但由于法院既未参与案件调查,又不了解案件情况,纪委建议其作出政纪处分决定,往往要做大量的协调工作,有的法院还重新对纪委调查情况进行核实,致使案件处理耗时较长,一定程度上也影响案件处理的效果{47}。

在我国,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在内部纪律规则制定中同样扮演着重要角色。尤其是当中使用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概念的规定,难免定性不明。虽然俄亥俄州保障选举公正性、保证选民投票权不被虚假言论侵蚀的利益至关重要,但是该州法典欠缺严密考虑设计(narrowly tailored),因而违宪。

〔[29]〕 再如,著名的广告支持条款(Stand By Your Ad provision)规定,竞选联邦职务的候选人、支持某一候选人的利益集团和政党,在其通过广播或电视播出的竞选广告中应当由候选人亲自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声明自己支持该竞选广告的内容。〔[10]〕既然选民的心理如此,候选人、竞选团队和相关利益集团便更惯于捏造并散布有关竞争对手的负面消息了。正因为如此,Meiklejohn根据言论是否关乎公共利益的事务(upon matters of public interest)以及会否影响普遍福祉(general welfare),将政治性言论从一般言论中区分出来,赋予其相当重要的地位。因此对候选人本人或指使他人恶意散布虚假选举言论的行为,应当给予更重的处罚。

2012年美国总统选举期间,奥巴马竞选团队曾经发布了一则竞选广告,称罗姆尼经营的贝恩资本(Bain Capital)关闭了旗下的一家钢铁厂,钢铁厂中一名工人因此丢掉了工作,导致他和他的家人失去了医疗保险,他的妻子最终罹患癌症而死。再次,虚假选举言论会降低选民的参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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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立法应当将候选人从一般公众中区分出来。不同之处在于:第一,法庭中双方律师的辩论由法官裁判胜负,选举中的候选人则由选民投票决定走留。公共信息披露委员会根据该州法典第42.17.530(1)(a)条〔[44]〕对Rickert处以1000美元罚款。上诉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虽然该法院曾在1991年的Pestrak v. Ohio Elections Commission案〔[47]〕中认定规制虚假选举言论的州法合宪。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和发展,虚假选举言论的主要传播平台便转移至了网络媒体,言论主体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了达成该条款所追求的保护候选人的目的,只需要规制诽谤性的虚假选举言论即可,而该条款却同时规制非诽谤性的虚假选举言论,因此是欠缺严密考虑设计(not narrowly tailored)的条款,不能通过合宪性审查。因属于政治性言论的范畴,选举言论受到美国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着力保护。将其适用于虚假选举言论的场合时更是如此:选民投票日一经确定,选举舆论场的辩论时段即固定下来。

有些州则规制所有关于候选人的虚假陈述,如马萨诸塞州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发表、散布或者指使他人发表、散布针对公职候选人的、旨在使该候选人当选或者落选的不实言论。另一方面,因网络媒体对全球各地用户开放,使得外国势力得以利用此一便利性有预谋、有组织地捏造、传播针对特定候选人的虚假言论,以期制造舆论混乱、误导选举国选民,从而使符合本国利益的候选人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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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俄罗斯机构花在Facebook平台上的政治广告费用超过了10万美元,在YouTube, Gmail和Google搜索上所投入的广告费用也有数万美元之多。以Madsen为代表的其余四名法官则认为该条款没有违宪。

首先,虚假选举言论会减损整个选举进程的公正性。对于故意在临近投票日散布虚假选举言论的情形,该理论无法发挥作用的危险性更大。第一,关于虚假选举言论主体的规定。选举过程中,选民根据自身所获取的各类相关资讯来判断候选人的政见、品德和施政能力等方面的问题,据以投票给自己认为符合自身利益的候选人。(二)虚假选举言论的危害 在所有民主国家,合法和公正的选举都是体现民意的首要(如果不是唯一)过程。首席法官Alexander同意Johnson等四名法官关于该条款因过于宽泛(overbroad)、欠缺严密考虑设计(not narrowly tailored)而违宪的观点,但他认为该条款保护候选人的目的可以为规制部分选举言论提供依据。

继上诉法院作出判决之后,明尼苏达州修改了法典,在规制虚假选举言论的第211B.06条中增加了实际恶意的内容,即只有当行为人明知为虚假或者无视该言论的真实性(the person knows is false or communicates to others with reckless disregard of whether it is false)时,才进行处罚。〔[9]〕 Wilcox认为二者相似之处在于,候选人和律师都想在辩论中击败对方,以使己方获胜。

既然将政治性言论放在言论自由保护领域的核心位置的目的在于通过放开言论来促进民主政治的健康运行,〔[51]〕那么当虚假选举言论损害了这一初衷时,就不应该继续对该类特定言论一味强调毫无差别、毫无限制的保护。SBA认为该条款违宪,向法院提起上诉。

部分传单上印上了McIntyre的名字,部分传单只是署名为关心此议题的父母和纳税人(CONCERNED PARENTS AND TAX PAYERS)。民主选举的功能无非是在诸多候选人的自由竞争中产生代表多数选民偏好的统治者,而选举是候选人和选民之间的资讯交换过程。

在平衡言论自由和选举公正两大利益的基础上,对虚假选举言论采取适当的规制措施无疑是相当必要的。其他18个州的法律在规制虚假选举言论时,则没有特别规定言论主体,任何人发表虚假选举言论,均有可能构成违法行为,例如科罗拉多州法典第1.13.109(1) (a)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选民选举任何公职人员或议决任何议题的过程中,以影响选民投票为目的,通过信件、传单、广告、海报或者任何其他传播渠道,故意发表、广播、散布或者指示他人发表、广播、散布相关虚假言论。〔[18]〕正直的候选人亦可能因为不愿被迫发表虚假攻击言论而拒绝参选,最终导致民主选举程序无法有效推选出真正优秀的政治领导者。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直接欺骗、误导选民违背自身意愿投票的行为。

然而选举活动中虚假选举言论广泛传播,对选民理性抉择产生了不利影响,甚至危及选举本身的合法性和公正性。〔[30]〕此类条款使得竞选广告的资助方和相关候选人必须公开面对广告的受众——广大选民,从而强化了资助方和候选人的责任,使其不敢轻易冒险,故意在广告中发布虚假选举言论。

以J.M. Johnson为代表的四名法官认为该条款所称的为了保护候选人的目的并不能为州法规制选举言论提供充分的理由。〔[17]〕一方面,大量的虚假选举言论针对候选人的人品、家庭和背景,正直的候选人可能因担心名誉受损之虞而不愿参与竞选活动。

只有当发表或者散布虚假言论者是具有实际恶意时(actual malice),才可对其进行规制。一方面,充斥着虚假选举言论的舆论场会让选民对选举产生厌恶情绪:既然无从获取有价值的信息,既然根据虚假信息可能会投出有悖自身利益的选票,那么干脆就不浪费精力去关注选举进程,不浪费时间去行使没有助益的选举权。

二、虚假选举言论的来源及危害 (一)虚假选举言论的来源 Kirsten Wilcox将参与选举的候选人同法庭上辩论的双方律师相比较。一方面,因网络社交媒体(如Facebook、Twitter等)给网民免费提供了发表言论、传播观点的平台,捏造、传播虚假选举言论的主体便不再限于传统上通过给报社或电视台付费来获得发言机会的竞选方,普通网民也出于各式各样的目的参与了进来。联邦地区法院和第六巡回上诉法院均认为诉因不够充分(the issue was not ripe),驳回了SBA的上诉请求。基于此一观点,上诉法院认为规制虚假选举言论的立法应当被认定为违宪(presumptively unconstitutional),除非该法律旨在保护至关重要之利益且经过严密考虑设计以达至该目的(serve a compelling state interest and are narrowly tailored to achieve that interest)。

最高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二)State v. Jude案〔[38]〕——实际恶意标准 Jude于1994年参加了第六选区国会席位的竞选,选民投票日之前的一个周末,Jude在电视上刊登了一则含有虚假陈述的广告。

明尼苏达州法律规定:初选或者选举投票当天(primary or election day),任何人不得在投票点、设有投票点的公共场所或者距设有投票点的建筑物100英尺范围内,陈列竞选材料、张贴竞选告示、请求、教唆或者以其他方式诱导或者说服选民投票支持或者反对特定的候选人或者票决议题(ballot question)。Facebook表示已经增加了1万名处理信息安全的员工,并将进一步增加竞选广告的透明度。

俄亥俄州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四)Susan B. Anthony List v. Driehaus案〔[45]〕——严密考虑设计以保护至关重要的利益 Susan B. Anthony List(SBA)是一家反堕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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